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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即将正式实施,事关所有医务人员,一起来学习吧(一)

发布时间:2020-10-30

阅读量:7899 次

发布来源:

5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下称“《民法典》”),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


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《民法典》开创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,具有里程碑意义,重要性不言而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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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共7编、1260条,各编依次为总则、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侵权责任和附则。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婚姻法、继承法、民法通则、收养法、担保法、合同法、物权法、侵权责任法、民法总则同时废止。


《民法典》第7编第6章为“医疗损害责任”部分,事关每位医务人员,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如下。可以看到,11项条款并非原《侵权责任法》内容的简单复制,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“精加工”,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——既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,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。


以下这几种情况


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


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 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

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

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  因药品、消毒产品、医疗器械的缺陷,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。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,医疗机构赔偿后,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追偿。


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 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
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
(二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

(三)遗失、伪造、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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